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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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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3-13 15:47

  附件5

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使贫困孤独症儿童享有康复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为保证救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1年—2015年,为3600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其中,2011-2012年6000名(合并实施),2013年-2015年每年10000名。

   二、实施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城市,确定符合标准的康复训练定点机构,采取“康复救助卡”的方式,2011年-2015年为3600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三、资助对象及资助原则

   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年龄3-6周岁;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

   四、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按每年人均12000元标准对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五、工作体系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任务指标,印制并下发《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审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指导、监督、检查各省项目执行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分解下达任务,审核确定项目受助对象与定点康复机构,督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工作,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统计汇总工作。

   ——定点康复机构制定康复方案和康复训练计划,为受助对象建立个人康复档案,开展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做好康复训练效果的定期评估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康复方案、康复训练计划和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

   六、工作流程

   ——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定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方案(试行)》(全康办〔2009〕19号)的要求,在省内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城市,经过省级评审,确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康复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民办、公办、民办公助皆可,优先选择融合式教育模式的康复训练机构)。项目地区残联应与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并将定点康复机构名单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备案。

   ——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各项目地区要成立孤独症儿童康复专家组,负责组织人员培训,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作,配合残联进行督导检查。

   ——确定救助对象。项目实施的年度周期为从该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该年度确认的受助对象应在该年度9月1日前,年龄在3-6周岁范围内(**年龄不超过6周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孤独症儿童,采取家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推荐、项目地区残联审批的方式,填写《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由省残联、项目地区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留存)。经项目地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向受助对象发放《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发生正常变更,须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项目地区残联,经项目地区残联确认备案后方可变更。因特殊原因中止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上报项目地区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受助对象发生变更后,项目地区残联应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确认救助对象,使用剩余的康复经费对新确认的救助对象进行康复救助,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如受助对象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项目地区残联,经残联确认备案后才能变更。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

   ——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救助服务。受助对象凭《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在接受康复训练前,要根据《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试行)》(全康办〔2009〕26号),对受助儿童进行基线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开展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评估,掌握并跟踪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为收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登记填写效果评估情况,保存教学计划、训练记录、评估记录等资料备查。

   ——经费结算。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收训贫困孤独症儿童的实际情况,与残联进行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应确保12000元康复救助经费供受助对象持续使用1年(有寒暑假的机构为10个月),并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月定期记入《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负责保存)。定点康复机构凭救助卡记录复印件及受助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支出单据,定期与项目地区残联结算。

   ——登记统计及汇总。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做好新收训儿童登记和康复效果评估工作,定期将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相关信息录入《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中国残联康复部会同各省残联负责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数据库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和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写绩效报告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格式要求参看康函〔2010〕43号)。

   七、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根据各省(市、区)任务指标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和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项目提供的康复训练经费包括:救助对象康复训练费、康复效果评估费、训练教材费、家长培训费、食宿费及家庭指导费。

   ——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包括融合式教育的康复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受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收费标准低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救助对象按照同机构其他儿童收费标准予以补助;对于收费标准高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机构可适当收取食宿费,食宿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幼儿园食宿费收费标准,且全年收费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费结余,省残联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要求,将多余的经费用于其他贫困孤独症儿童的救助工作。省残联康复部应撰写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备案。

   八、工作要求

   ——注重提高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质量。各省残联应加强对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的指导,逐步提高康复训练质量,坚持集体教学为主、个别教学为辅,自然环境支持的教学模式,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课程设置,开设沟通、游戏(交往)、运动等课程,通过个别化训练解决儿童的个体问题,在此基础上,注重与普通小学教学模式的衔接。

   ——注重开展培训工作。各省残联应定期组织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积极发挥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的示范作用开展业务指导,采取集中培训、巡回指导、业务交流、教学示范等形式,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形成骨干教师队伍。

   定点康复机构在开展康复训练的同时,应把家长培训工作作为项目的一个重要内容,按项目要求定期开展家长培训工作,征求受助对象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家长培训工作,做好相关培训档案的管理。

   九、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儿童诊断、康复训练效果、档案上报、经费管理和使用、数据统计、项目宣传、家长满意度等方面。

   ——项目地区残联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附件6

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和康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给予补助,使贫困残疾儿童通过辅助器具适配**限度的恢复功能,提高康复质量。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1至2015年为全国147200名贫困残疾儿童配置各类辅助器具,其中装配假肢、矫形器21200例,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126000例。其中:2011-2012年任务合并实施。

   二、资助对象

   0至6岁有需求、经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城乡贫困残疾儿童,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三、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假肢、矫形器每人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其他辅助器具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

   四、工作体系

   ——中国残联 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协调;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年度任务;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培训;会同财政部对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对招标采购的辅助器具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年度抽检。

   ——省级残联 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年度项目实施地区;审核确定各项目受助对象和定点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中央经费的使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辅助器具产品并实施配发。

   ——定点服务机构 依据各项目要求开展受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建立个人档案并汇总上报;为符合受助标准的残疾儿童发放救助卡、适配辅助器具并指导使用;负责受助残疾儿童的跟踪随访及后续服务;选派人员参加项目管理和技术服务培训;建立辅助器具服务数据库并按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康复评估方案等记录,做好救助卡登记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五、工作流程

   ——下达任务 各省残联分解下达项目年度任务,确定项目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筛选受助对象 项目地区残联按照中国残联下达的救助指标,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定点服务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进行筛查评估(重症残疾儿童要入户服务),填写《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确定辅助器具需求种类和数量,汇总后上报省残联。经项目省残联审核后要将拟救助对象所在辖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中国残联批准确定为救助对象。

   ——提供服务 定点服务机构向受助对象发放救助卡,并根据筛查评估情况进行假肢、矫形器装配和辅助器具适配,开展适应性训练并做好使用指导,填写《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登记表》,并由受益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字确认;填写《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年度统计汇总表》,经项目地区残联审核后上报省残联。

   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筛选要与其它救助项目相结合,优先选择在机构中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使其得到系统全面的康复。

   ——数据录入 各省定期将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相关信息录入《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会同各省残联负责及时对数据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数据库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六、工作要求

   ——适配评估 按照《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指导手册》要求,做好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前期评估,其中假肢、矫形器要由专业医生诊断并开具处方后,再由定点辅助器具机构制作,并进行适应性训练和指导使用,以确保假肢、矫形器适合残疾儿童状况;使用过程中,要及时追踪和反馈产品使用效果及质量情况,为争取政府和社会资助提供依据。

   ——登记统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和项目执行单位要认真做好受益人情况筛查、救助卡登记,及时将受益人及辅助器具适配情况录入数据库,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要注意拍摄受益人使用辅助器具的照片,所有资料要规范存档备查。

   ——开展宣传 按照中国残联统一部署开展宣传;收集残疾儿童受益后的典型事例,通过媒体宣传,让政府和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七、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根据各省(市、区)任务指标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和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各项目省(市、区)残联和辅助器具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项目所需的辅助器具产品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八、评估与验收

   各项目执行有关单位要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中国残联及各省负责组织阶段性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省负责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递交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的项目执行报告。各地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和辅助器具配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项目考核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筛查、适配、产品管理、数据库录入、救助卡登记等档案上报、经费管理和使用、项目宣传、残疾儿童监护人对辅助器具的满意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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